消费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异同点
消费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异同点
(1)消费合同的主体特定。从消费合同的概念来看,消费合同主体仅指消费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任何一方主体不合格,将不能认定为消费合同。
(2)消费合同的客体,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消费合同内容是消费领域中因产品或服务而形成的交易关系。
(4)消费合同大部分为非标准合同。在消费实务中,大部分消费者与经营者没有书面的合同。
(5)格式合同大量运用在消费消合同中。为节约时间和提高工作效率,近年来经营者在房地产、保险、金融、蕹婚纱行业大量运用格式合同,因格式合同发生的纠纷所占比例加大。
(6)消费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等具有国家强制性。契约自由通常被认为:是否缔约自由、与谁缔约的自由以及决定契约内容和形式的自由。在消费合同中,经营者不得拒绝与消费者缔约,如合同法规定承运人不得拒绝载客,执业医师法、电力法第24条、26条分别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理。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用电。再如云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5、29、32条规定的从事旅游、商品房销售、住宅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书。
(7)消费合同附随义务的扩张。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为了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附随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主要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和说明义务。对于消费者而言,告知义务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瑕疵告知、履行不能的告知以及使用方法告知等。
(8)经营者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时消费者选择请求权的权利。其主要依据是《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9)对格式合同的特别限制。消费合同中的格式合同除可以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对格式合同作出限制性规定以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进一步强制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消费合同、普通民事合同、合同主体、合同客体、消费领域、消费者选择请求权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