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内房东锁门?赔偿!
租赁期内房东锁门?赔偿!
由于租赁期内租金调整协商不成,房东房屋门锁住,饭店经营者A将房东B告上了法庭。近日,某法院处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双方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被告B赔偿原告直接损失5000元。
A与B签订《租赁合同》,约定B将第一层房屋租赁给A经营饭店,租期为7年,租金从2007年5月1日起收取,第一年按月每平方米15元,第二、第三年每年递增18%,第四年开始按门店所处街道同行业门店综合价格计算。前三年,A已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至2010年4月30日,双方对第四年的房租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5月11日下午1点左右,B不顾饭店正在营业,将饭店大门锁住,当时店内有人在办生日宴,多名顾客被锁。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后,通过做B的工作于下午4点左右将被锁大门打开。由于大门被锁,导致饭店在经营上造成的损失,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A将房东B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由于租金缴纳问题产生分歧,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而被告锁住原告饭店大门,妨碍饭店正常营业,对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