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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关系中的注意事项

点击次数:789 次  更新时间:2020-03-23

买卖关系中的注意事项

 

一、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是证明买卖双方之间存在合同交易关系的最直接证据,买卖合同一般都会写明买卖双方的名称、住所,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款,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除此之外,买卖合同还可以约定送达条款及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的承担,约定这些内容的目的是若在交易中对方违约,我方起诉时可以节约因送达不能导致的时间成本和律师费、差旅费等额外成本。

 

二、送货单内容

送货单是买卖双方交易的重要凭证,如果丢失或内容不清,出现纠纷时就可能会有理说不清。因此,填写单据时要仔细认真,尽量避免涂改;对方签收货物时,应尽量要求对方书写工整,并核对对方是否有签收权限,若没有,尽量当场与对方沟通并核实清楚。

 

三、对账单内容

买卖双方应尽量在一个结算周期内进行对账或结算,以明确双方债权债务情况,结算周期不宜太长也不宜过短,以一个月为宜,具体由买卖双方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确定。尤其是在长达几年的连续交易中,因经手人多、保管人员更换等原因,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保证相应凭证具在。

对账单一般要列明买卖双方,写清楚款项流动方向,如甲给乙多少钱或乙收到甲多少钱。款项的具体性质要载明,如本金、价款、违约金等,切勿含糊不清。对账单应有对方负责人签名及公司盖章,这一点极其重要,单方制作的结算单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充分证明,否则法院一般不予认可。

 

四、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

随着科技的发展,交流方式也呈现多样化,尤其是微信的使用极为频繁,与传统的短信、电话、邮件一样,成为了交流的主要通讯工具。不同的联系方式视情况可以作为送达地址,在交易及诉讼活动中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微信。在实践中由于微信对方信息难以获得,加之对方使用昵称、未进行实名认证的情况,确认其真实性的难度也较大。在搜集该类证据时,要先对对方进行身份确定,然后再通过其其他证据的衔接来佐证,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通过法院向网络运营商申请协助。

2、传真。一定要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确定传真文件来源的可靠。对于传真文件,由于其真实性较难判断,同时其保存的时间也不能太长,所以在使用传真文件时要注意其与其他证据之间的衔接,尽量通过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可在收到传真件后,以短信、微信或者邮件的方式向对方确认传真情况。

3、短信。要将短信对方的身份信息予以核实,确定发短信人的身份,短信必须完整保存。

4、电话。电话记录最大的弊端就是只能显示双方联系人,不能显示交谈信息,所以最为靠谱的电话联系方式就是进行电话录音,并对录音进行保存,这样才可体现双方谈话的内容,以便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5、邮件。企业之间交易采用邮件往来的不在少数,在将邮件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时,应提供发件人、收件人、发件时间、发件内容等,并当庭演示,指明其中与案件相关的内容。如条件允许可进行公证,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以上联系方式在买卖合同中就约定清楚,并可约定作为送达地址及送达的方式。另外,要注意完整保存联系、沟通记录,不要随意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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