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残值的责任承担
一、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二、释明:
一般的房屋租赁难免会涉及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之前需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经同意后才能装修,当然一般的正常的装修都能取得出租人的同意,但装修费用常为承租人自行承担,《民法典》生效后,对于装饰装修残值这一部分的保护规则与适用《合同法》时大体一致。
承租人租赁房屋时需要把握的关键之处在于控制装修的成本,装修应在社会一般人的认识范围内,且保证自身承租期间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义务,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依据上述法条规定,承租人将承担装修残值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