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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南君抗疫复工复产系列文件汇编----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减免规定

点击次数:814 次  更新时间:2020-03-21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减免

企业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在2020220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文,根据该通知,自2020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并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2020227日发布《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文,进一步明确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内容,根据该实施意见:

1)明确免征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

2)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3)免征期内,企业职工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企业代扣代缴;

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也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延期免收滞纳金;

5)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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