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您好!我今年24岁,在18年前,被他人恶意划伤面部,导致面部毁容,至今留下明显的疤痕,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连夜出逃,事发后家人向公安机关举报,而今,那个人回来自首,我作为本案的受害者,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在鉴定结果出来以后,法院那边告知我的结果为轻伤一级,犹如在没有拿到司法鉴定的文件,再加上自己对法律了解的不透彻,跟对方那边的律师签订了一份《刑事和解协议书》,那边犯罪人的儿子,替他父亲赔偿了60000元人民币,作为对我的赔偿。 那个刑事和解协议书,现在双方都同意从法院那边撤下来,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能够撤销被让其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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