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始自于罗马法。罗马法把寄托分为通常寄托与变例寄托。通常寄托是指受寄人应于合同期满后将受托保管的原物返还寄托人,而变例寄托是指受寄人得返还同种类、品质、数量之物,包括金钱寄托、讼争物寄托及危难寄托。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动产,各国立法有两种趋势:一种是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在其民法典中对寄托下的定义中,不明确寄托物为动产或为不动产。如日本民法典第657条规定:“寄托,因当事人一方约定为相对人保管而受取某物,而发生效力。”;另外一种,以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寄托物以动产为限。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60条对寄托下的定义为:“寄托是一方接受他方的某个动产,负责保管并返还的契约。”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对保管合同下的定义中,也没有规定保管物以动产为限。现实中保管不动产的例子是很多的,房屋、池塘等都可以成为保管的对象。所以说,保管合同在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与日报和我国台湾地区相一致的标准。但现实中最多见的还是不动产的保管。如:张三欲出差,将其所有的笔记本交李四,说待出差回来后取回。这就构成了保管合同。
关键词:保管合同
法律法规: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始自于罗马法。罗马法把寄托分为通常寄托与变例寄托。通常寄托是指受寄人应于合同期满后将受托保管的原物返还寄托人,而变例寄托是指受寄人得返还同种类、品质、数量之物,包括金钱寄托、讼争物寄托及危难寄托。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动产,各国立法有两种趋势:一种是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在其民法典中对寄托下的定义中,不明确寄托物为动产或为不动产。如日本民法典第657条规定:“寄托,因当事人一方约定为相对人保管而受取某物,而发生效力。”;另外一种,以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寄托物以动产为限。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60条对寄托下的定义为:“寄托是一方接受他方的某个动产,负责保管并返还的契约。”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对保管合同下的定义中,也没有规定保管物以动产为限。现实中保管不动产的例子是很多的,房屋、池塘等都可以成为保管的对象。所以说,保管合同在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与日报和我国台湾地区相一致的标准。但现实中最多见的还是不动产的保管。如:张三欲出差,将其所有的笔记本交李四,说待出差回来后取回。这就构成了保管合同。
关键词:保管合同
法律法规: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