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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租赁合同是否以交付为成立要件

点击次数:749 次  更新时间:2020-03-23

物品租赁合同是否以交付为成立要件

物品租赁合同,本质上仍是合同,从合同成立的条件来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物品租赁合同并不是以物品交付为成立的前提条件,租赁双方在合同是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成立。但是物品未交付的,租赁合同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所以物品租赁合同并不是以物品交付为成立的前提条件,租赁双方在合同是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成立,但物品未交付的,租赁合同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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