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善意取得
买卖合同中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买方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买方仍取得其所有权,如甲将乙的东西以正常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东西归丙拥有。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买卖合同中适用善意取得需具备的条件:
一、买方购买东西时是善意的
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买方在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到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于认定这种“心理状态”,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买方是否有“知情”的义务,即通过买方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卖方的了解程度,买方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
2、买方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买方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
二、买方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东西
善意取得适用应以有偿取得为前提。在许多情况下,无偿转让财产本身就表明财产的来源可能是不正当的,而一个诚实的、不贪图便宜的买方在受让财产时,应当查明财产的来源,如果不经调查就无偿受让财产,则本身是非善意的,或者说是有过失的。
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三、买的东西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变更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买方
根据法律规定有些财产的转让,是以登记为要件的,如房子。在需要进行转让登记的情形下,以登记的时间作为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志。在不需要登记的情形下,占有的转移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即卖方向买方实际交付了财产,而买方实际占有交付的财产。只有通过交付,才发生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双方仅仅达成了合意,而并没有发生标的物的转移,则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买方要取得财产所有权,需受让财产的交付,即占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