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列明了四类产品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特殊类别产品,手机并未被列入其中。但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退货办法》)的规定,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列明的四类产品之外,还有三类产品属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即:(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但是,《退货办法》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予以了明确的限制,即对该类产品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则不得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因此手机是否符合七日内无理由退货,需要符合两个要件:
一、属于《退货办法》中明确规定的产品
根据《退货办法》,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属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产品。通常而言,手机一但被激活即不再属于全新产品,故其具有激活后价值贬损较大这一特征。由此可以判断,通过网络购买的手机属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产品,符合第一要件。
二、需对该产品的销售程序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如何认定网络销售者对销售程序设置了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就该规定设置的目的而言,其在于能够让消费者在该次购买过程中明确知道将购买的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要达到该效果,网络商家至少应当在消费者从选购到付款的过程中向消费者发出一个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明确告知,并且要求消费者点击确认已阅读该告知之后才可完成付款。若没有在购买程序中为消费者设置该种确认程序,却称消费者点击确认购买即表示己方完成了设置该确认程序的义务,属于误读《退货办法》中关于显著确认程序的规定。点击购买只能证明消费者同意购买该产品,并不能证明其已经知晓并同意该产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法律依据: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