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托运货物的风险问题
代办托运货物的风险问题
一、卖方代办托运后货物的风险转移及责任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而且交付是卖方的义务。通俗的说法就是卖方将所售货物及相关销售票据交给买方的过程。但在代办托运过程中,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过程也应视为交付,只是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要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来承担。那么交付对标的物的风险转移产生哪些具体的影响呢?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交付时风险就开始从卖方转移给了买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从该条款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需要运输的情况。如果该条件不成立,那么就不适用该条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二、卖方代办托运后,途中货物毁损、灭失,卖方是否违约?
卖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后,货物的所有权就视为由出卖方转移给了买方。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此时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开始由买方来承担。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卖方不构成违约。
如果买方想让卖方承担货物的在途风险,那就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地点(如卸货地、买方仓库之类),即使不约定明确交付地点,也要写明“卖方送货”一类表示在途风险由卖方承担的语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