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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企业与员工的借款纠纷?

点击次数:708 次  更新时间:2020-03-23

如何处理企业与员工的借款纠纷?

 

如今,员工向任职单位借款也是屡见不鲜,并且员工有借无还的事情也常有发生,往往导致企业单位与员工对簿公堂。

比如,现实中就发生员工为落实公司在外省的项目任务,按程序要求在公司财务预借差旅费(当然是以差旅费名义借款),之后因该款项是否用于出差、是否已报销冲账等引发纠纷,公司遂将员工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较为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二审依法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即裁定驳回原告公司的起诉。

2013年3月及6月,原告公司销售部员工冯某为落实该公司在某地的项目任务等,填写公司借款单,分别借款4500元、6000元,该两张单据均有公司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及财务领导签字。原告公司称,冯某借款后经多次催促仍未归还,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上述借款等。而冯某则称,其差旅发票分别通过邮寄、交由同事代其办理报销事宜,目前其与公司既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也不欠公司借款。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原告公司提交的借款单及庭审情况来看,公司虽认为其并未将借款用于出差,但对此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而从借款单的内容来看,冯某是受公司委派,向公司预借款项用于出差,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依照相关规定,此类纠纷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冯某出差后,若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公司发生纠纷,应由该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故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

宣判后,原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在上述公司不能证明冯某借款系非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此类纠纷应按内部财务制度处理,民间借贷是借款人不通过官方金融机构,在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进行的一种借贷活动,因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特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现实中,公司内部因履职行为而发生的借贷,因是职务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应由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来处理,比如限期不归还可通过按月扣发一定金额的工资解决等。

小编认为:如果借款员工非以公司名义,或在公司授权范围以外的时间、地域或事务中使用借款,则该员工所为民事行为应系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当职工的行为转化为非职务行为时,即否定了其行为的从属性,遂成为平等主体之间的金钱借贷的法律关系,这样公司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员工主张返还其所欠款项及孳息。

此外,如果员工在取得借款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借贷也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转化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据此,公司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员工归还公司借款。

所以,并非所有员工向企业拿钱都会被认定为借款,需要满足基本的借贷关系,企业需要掌握相应的民间借贷法律知识,在借款之初留下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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