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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的转让

点击次数:758 次  更新时间:2020-0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转让是指存货人依法以买卖、赠与、质押等方式将仓单让与他人。在仓单转让中,存货人为转让人,接受仓单的人为受让人。

现实中,仓单是作为物权凭证的有价证券,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仓单作为有价证券,可以流通,流通的方式可以是转让仓单仓储物的所有权,即转让仓单;还可以是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仓单出质,即以仓单设定权利质押,使质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提取仓单上仓储物的权利。

2、仓单转让或者仓单出质,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产牛相应的法律效力。存货人转让仓单必须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若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没有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即使交付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能生效。因而,背书与保管人签章是仓单转让的必要的形式条件,缺一不可。背书是指存货人在仓单的背面或者仓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即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等有关事项的行为。保管人的签字或盖章则是确保仓单及仓单利益,明确转让仓单过程中法律责任的手段。

3、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才生效。当债务人小履行被担保债务时,质权人就享有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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