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合同签订中主体审查的问题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能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如果签约主体不适格、签约主体与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不一致,一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那么对双方而言,维权就会出现障碍,增加难度,所以签订合同首先要审查主体。
第一、签订合同的系企业或公司负责人。如是公司、企业负责人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公章,如公司、企业负责人在出具明确授权签订合同事项的授权委托书时可以代表企业签订合同。
企业签订合同时要保持警惕性,如对合同主体及签订人审查过于简单,易出现表见、越权代理、授权失效等况,产生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纠纷。
第二、主体资质的合法性。我国法律对部分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相应的规定,如医疗器械企业根据类别不同需要不同资质的许可证,医药企业必须要有相应的国家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印刷出版必须要有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等,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对合同效力会产生影响。
第三、分支机构签订合同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就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该意见的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根据以上规定得知,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是签订合同的主体。
第四、内设机构签订合同的问题。内设机构本身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很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履约方一定要让对方的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