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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是否必须有资质

点击次数:684 次  更新时间:2020-03-24

20037月初,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x经马x、吕x介绍认识了义马市x、马y、李x,双方开始协商义马某电厂投标招标事宜。714日,王x、马x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y、李x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若该工程中标,支付马y、李x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后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y、李x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居间合同关系,中建三局二公司支付马y、李x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x、马x与马y、李x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中建三局二公司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不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

据此,三门峡市中院对居间合同的性质予以认定,但认为居间费用过高,调整为20万元。

二、法律评析

()工程的中介是否有效

我国招投标法规定了部分工程必须强制招标。由施工企业的信息来源是有限的,就产生了向他人有偿获取工程信息的需求。居间合同是指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为他方报告订约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约的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个人或单位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项目信息,或者为其与建设方签约提供了媒介服务,完全符合居间行为的法律特征。

()有关工程介绍费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就工程介绍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901119(1990)民他字第31)规定:“19872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已明确规定: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索承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胡拴毛向梁宝堂索要信息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胡拴毛已经取得的部分信息费可予以收缴。其后,《关于加强建筑市管理的暂行规定》于19911121日被建法[1991]798号文《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废止,但《管理规定》第5条同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且新的《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即将规定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并非一切单位或个人。

因此,首先中介费的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并无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其次,只要中介费不用于行贿、索承回扣、弄虚作假,应当认为有效。

()关于居间费用的计算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即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

关于居间报酬标准,我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因此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行约定。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双方的约定明显过高,不合情理,可对之酌情予以调整。

三、专业提示

()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当事人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没能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是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不违反有关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

()施工企业要适用《最高院1990年复函》,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并突出工程介绍费的违法性。并非所有的工程居间合同都存在违法情况,对于正常的居间活动,法院应依法予以保护;而只有在工程居间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情形时,才存在适用《最高院1990年复函》的空间及可能性。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法情形就是居间人行贿、违反招标投标程序等等,施工企业要善于在这些方面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及时行使撤销权。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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