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合同是什么?
合伙经营合同是什么?
所谓合伙经营是指两名以上的自然人,共同出资合伙开展经营,各自提供资金、技术、实物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经营方式。合伙经营合同也相当于合伙经营的当事人共同签订的协议,代表了一起经营,有具体的出资情况、出资人信息、出资方式和责任分配等内容的合同文件。
个人合伙也好,合伙企业也好,均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也是合伙经营合同,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
因此,合伙经营合同对于合伙经营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从合伙企业的特征来分析:
1、不具有法人资格,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并且合伙经营企业的财产也只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与合资经营的公司有所区别,合伙企业是每一个独立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因此合伙经营合同也是在书面上强调了合伙经营的特征,同时也对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
2、在承担债务的方面,合伙人一般都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承担义务履行权利,因此内部就需要规定每个出资人他的具体责任要如何分配,即使不能对抗外界,但是在自身权利的保护上,还是十分有必要制定合伙经营合同的。
3、合伙经营合同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需要我们结合实际,去多多了解。
关键词:合伙、合伙经营、合资经营、合伙经营协议、合伙经营合同、相对独立法律人格、连带责任、出资、责任分配、非对抗外界等。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