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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合同是什么?

点击次数:799 次  更新时间:2020-06-25

合资经营合同是什么?

 

了解合资经营合同之前,就要了解什么是合资经营企业,所谓的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国际企业和本国或者当地的一家或者几家或者第三国的企业各出部分投资,分享股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第一条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资经营合同实际上就是对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人、投资资本、企业内部管理机制、责任分配等内容进行规定的合同规章。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几个特点:

1、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资企业;

2、合资经营企业基本上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具有法人资格;

3、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5%

4、合资经营企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亏损

5、合资经营企业:建立由董事会和经理组成的组织机构,实行规范化的企业内部治理

6、合资经营企业不允许提前收回投资双务的;

7、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期限是90天。

    合资经营合同实际上就是根据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有投资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协商制定出来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以及第六条,第十一条等,都规定了关于合资经营合同的内容,合资经营合同是合资经营企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关键词:合资经营、合资经营企业、外资、合资经营合同、合营者、章程、合资企业特点、合同内容、投资、中外合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十一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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