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务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包括什么
中介服务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包括什么
中介服务人:是指根据中介服务合同办理中介业务的一方当事人,具体包括受托人、行纪人和居间人。
如实报告义务:是指中介人必须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履行合同的相关事项,是中介人在中介服务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
(一)受托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受托人应依委托人的请求,随时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关系终止或委托事务已经完成时,受托人应该将处理受托事务的经过及处理受托事务的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并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清单、发票等。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尤其是委托事务终止时的报告,不以委托人的请求为前提,也就是说,虽然委托人未请求受托人报告,而受托人不及时报告的,也是违反委托合同的行为。
(二)行纪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行纪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委托合同,所以行纪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同委托合同。
(三)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居间分为指示居间和媒介居间。在指示居间中,对于关于订约的有关事项,即相对人(即委托人和居间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信用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以及履约能力等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居间人应就其所知如实向委托人报告。需要指出的是,居间人对于相对人,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向各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也就是说,居间人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而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情况报告给相对人。
关键词:中介服务人、如实报告、指示居间、媒介居间、证明文件、信用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履约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