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122-148
中介服务合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优秀领域

中介服务费用由谁承担

点击次数:843 次  更新时间:2020-07-09

中介服务费用由谁承担

 

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收费是指中介服务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法提供有偿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时,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所收取的费用,具体包括处理中介事务的费用和报酬。

(一)委托合同中的中介服务费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垫付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但是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其实质上还是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所以综上,委托合同中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二)行纪合同中的中介服务费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自己负担,但是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相应的报酬由委托人负担。所以在行纪合同中,要区分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报酬,二者的承担的主体不同。

(三)居间合同中的中介服务费

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处理居间事务的居间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报酬由委托人承担,但最后的居间报酬往往包含居间人所需的居间费用;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仅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而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关键词:中介服务费、委托人、受托人、行纪人、居间人、行纪报酬、居间报酬、必要费用、承担主体、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8122148
主办单位电话(联系我们):13085108939
咨询微信公众号:湖北南君律师事务所
邮箱:hbnjls@sina.com
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秀街10号中石A栋大楼2号门第5层504室
微信公众账号
Copyright © 2016-2024 荆楚法律合同服务网 All right reserved
备案号:鄂ICP备19029822号-7 技术支持:珞珈学子
×

挂号处 - 我要预约

在线客服
咨询电话
400-8122-148
主办方电话
13085108939

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