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行为之民法典前后对比
无权处分行为之民法典前后对比
引言:区分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和处分行为(物权行为)
一、法律规定
(一)新旧法对比
新法 |
旧法 |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
《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
(二)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最高院已开始起草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一物数卖】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解读与适用
出卖人在未取得处分权前即签订买卖合同,其合同效力认定由一开始《合同法》的效力不明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不反对买受人以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展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支持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的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效力不明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仅列举有效情形,并未对因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情况下,合同效力如何判断,以至于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前,大多法院都将无权处分和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使得买受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第二阶段,即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系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受人依据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明确表示无权处分的合同并不无效结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只要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应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为有效行为。故在《民法典》时代,买卖合同在无其他约定条件情形下,也不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中规定,无权处分的导致所有权无法转移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表明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