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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新规

点击次数:583 次  更新时间:2021-10-17

级别管辖



即自2021101日起《通知》生效后,各地法院受理一审案件除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应当为下表:

管辖级别

当事人住所地是否在法院所在省级辖区

均在或均不在

一方不在

高级人民法院

50亿元以上

中级人民法院

5亿元以上

1亿元以下

基层法院

5亿元以下

1亿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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