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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后该方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点击次数:561 次  更新时间:2023-02-27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后该方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一、司法实践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仍应由协议签订时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为设计协议管辖制度的初衷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双方当事人对选择的法院管辖是明知的,这一管辖法院不能因住所地变动而变更,否则违背了当事人最初的约定,也将给当事人规避法律留下空间,一定程度上造成管辖秩序混乱。

2、第二种观点认为,“两便原则”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一个基本标准,法律把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为协议管辖的连结点,就是为了让住所地法院能够就近查明案情,当事人能够就近参加诉讼。因此,在管辖协议约定时的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应当以实际争议发生时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以便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

二、权威案例解读

【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乐融公司和富华达公司在涉案《采购框架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由乐融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的管辖约定条款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在双方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首部已明确乐融公司的地址位于天津动漫大厦,故应视为双方均认可乐融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动漫大厦,且达成发生纠纷由该地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合意。此后乐融公司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院3号楼乐视大厦,并不能改变双方在约定管辖条款中对乐融公司住所地的约定。故一审裁定以乐融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院3号楼乐视大厦为由将本案移送北京管辖的认定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富华达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三、法律依据

结合前述案例可知,发生此类案件时最高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取第一种观点进行裁定,即协议管辖法院系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就确定的,应由原合同约定的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司法解释也认同了上述第一种观点。因当事人签订合同之时已对管辖条款进行详细约定,该约定不仅稳定了当事人的预期,更主要的是能杜绝当事人通过改变住所地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的现象发生。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可以由变化了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样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即可。

四、注意问题

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遇到合同当事人双方仅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没有明确住所地具体地址,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已变更了住所地的情况,依据民诉法第22条,民诉司法解释第3、第4条之规定,若该方当事人系企业法人的则需按变更后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该方当事人系自然人的,还需要考虑该方当事人变更后的住所地是否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否则仍应由该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仅结合个案讨论分析,因民事纠纷各不相同,此文章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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