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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中常见的意向金纠纷

点击次数:710 次  更新时间:2020-03-23

中介服务中,中介方经常会收取一定的意向金作为交易一方对另一方表示交易的诚意 ,一旦发生纠纷,意向金是否退回往往会成为纠纷的焦点。

中介在提供服务时,一旦交易方有初步的成交意向,中介经常采用缴纳意向金的形式向交易双方表达有成交的诚意及可能并就此签订居间合同作为意向金,一般客户的定义往往认为该笔款项是随时可以退还的,但实际上呢,纠纷经常由此而起。

首先名义上的“意向金”并不一定就真的是意向金,因为合同对该笔资金的约定才是决定该笔资金到底是意向金还是定金的的决定因素。打着意向金的名义约定定金条款的合同不少。

其次《居间合同》往往会约定的意向金转定金的条款。

意向金转定金通常约定由买方先付一部分钱款作为意向金交给中介,如果卖方同意居间合同中的条件,中介就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此时意向金就转为定金,如果买方反悔不买则不能要求返还,如果卖方反悔不卖则要双倍返还。所以买方付意向金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居间合同对意向金是怎么约定的。

意向金的处理不同于定金,其遵循合同自由原则,根据双方的约定处理。在实践中,按照法院判决及行业惯例,意向书中对意向金的约定及上下家议价是否成功是意向金能否返还的关键。在议价成功前,按照规定,上下家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对中介的委托,因此意向金应当返还。不过,上下家撤销委托给中介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议价成功以上下家就买卖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达到《中介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为准。一般来说,上家收到中介转付的意向金后,上下家产生定金法律关系。这意味着任何一方拒绝交易,都要按定金罚则处理,在此,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意向金的处理应当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二是中介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遵守诚信原则,否则不能擅自把意向金转为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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