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而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一般要求是维持保管物的现状,虽然没有使保管物升值的义务,但却负有尽量避免减损其价值的义务。因此法律规定禁止保管人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保管人没有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或者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损坏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就是说,如果保管人擅自处分了保管物,给寄存人造成了损失的,寄存人可以要求保管人赔偿。
不过,也有例外的规定,如根据《合同法》规定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即无偿保管的,只要保管人知恩吗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寄存人无权要求保管人赔偿。
法律法规: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