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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点击次数:1298 次  更新时间:2020-06-16

中介服务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中介服务合同的主体: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一方为促成他方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委托等中介业务,他方为此支付佣金的合同。中介服务合同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和中介人(也称经纪人)。

所谓委托人,是指委托中介人办理中介业务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受中介服务合同的性质决定,一般没有限制,通常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委托人。

所谓中介人,是指根据中介服务合同办理中介业务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中介服务合同类型的不同,具体包括居间人、行纪人和受托人。中介人以其了解、掌握的信息,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从事中介服务,关于中介人的主体资格目前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中介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法人或公民;还有人认为居间合同的主体并无特殊性,无论法人、公民均可成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专门从事中介服务的公司,有必要对其资质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经过登记才能营业,而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其行为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属合法的服务行为,可以收取合同约定的报酬。

除委托人和中介人之外,要注意中介服务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但第三人并不是中介服务合同的主体。

 

关键词:中介服务合同、中介业务、委托人、中介人、居间人、行纪人、受托人、主体资格、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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