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的注意事项
租赁房屋的注意事项之一
一、房屋权属
(一)出租人为房屋所有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之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即租赁房屋的主体为房屋所有权人,故在选择租赁房屋时为避免上当受骗,可以询问出租人是否为房东,可以要求查看房屋产权证。
(二)出租人为承租人而转租其租赁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现有的市场租赁房屋的交易习惯大多为押一付三,相当于第一次要付四月的租金,若租赁房屋为承租人转租的房屋,因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同意,且拖欠房租的情况下,因自身向承租人缴纳房租后,肯定不愿在代为履行,而出租人仍可以返还请求权,要求次承租人腾退,虽后续可以协商或采取法律途径挽回损失,但却会花费大量时间与经历。在租赁前核实关键信息,有助于后续居住的稳定,避免纠纷产生。
下期将介绍房屋租赁前后办理抵押登记对承租人权利的影响。